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6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杜日昌
葉陳煌李耀庭林水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101年度偵字第12235號),聲請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象棋壹副、骰子叁顆及新臺幣壹仟零捌拾伍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謂:被告杜日昌、葉陳煌、李耀庭及林水海涉犯賭博罪乙案,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之規定,以101年度偵字第122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之賭具象棋1副、骰子3顆及賭資新臺幣(下同)1,085元(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保管字第3872號),分別為被告杜日昌、葉陳煌、李耀庭及林水海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乃依法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
9條之1定有明文。本件被告等前揭涉犯賭博罪行,業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1223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象棋1副及骰子3顆為被告葉陳煌所有,現金1,
085元,其中250元、300元、305元、230元各為被告杜日昌、葉陳煌、李耀庭、林水海所有,並均為渠等供犯本件賭博罪所用之賭具及賭資,亦均經被告杜日昌、葉陳煌、李耀庭、林水海供承在卷(見101年度偵字第12235號卷第10、14、18、22、40、88頁),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即無不合,自應准許,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59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李冠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得勝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