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家簡字第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塗銷繼承登記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簡字第59號原告 蔡純美 訴訟代理人 王昭婷 律師
溫尹勵 律師被告蔡騫訴訟代理人 陳泰源 律師複代理人 洪淑芬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塗銷繼承登記等事件,原告於審理中之102年3月
8日具狀追加聲明。查原告追加聲明後,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759,46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1,888元,扣除原告起訴時所繳之3,420元,尚應補繳138,468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家事庭法官陳文通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4月12日
書記官陳玉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