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96號原告戊○○
甲○○被告乙○○
丙○○丁○○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起訴狀所載為新臺幣(下同)23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3,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書記官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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