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4月10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94號原告戊○○
衖43己○○
共同送達
之3被告庚○○
丁○○甲○○乙○○丙○○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因原告有二人,依據原告所提出遺產分割協議書,原告二人各有所得,所得利益各有不同,故訴訟標的金額亦應分別核定,即依原告各人分得之不動產,以該土地每平方公尺公告現值與土地面積(若為應有部分者則再乘算而為面積,依原告所提出土地登記謄本為準)之乘積總和(元以下四捨五入)為其起訴所有之利益,按此核定為新臺幣885萬8,781元(戊○○部分)、869萬1,800元(己○○部分),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戊○○、己○○依序為8萬8,714元、8萬7,1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分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克聖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4月10日
書記官吳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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