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交聲字第3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交聲字第39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聲字第3959號
98年度交聲字第3960號98年度交聲字第3961號98年度交聲字第3962號98年度交聲字第3963號98年度交聲字第3964號98年度交聲字第3965號98年度交聲字第3966號98年度交聲字第3967號98年度交聲字第3968號98年度交聲字第3969號原處分機關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受處分人即異議人甲○○上列異議人即受處分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民國98年10月7日所為之處分(裁決書案號詳如附表所示),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處分均撤銷。
甲○○不罰。
理由
一、聲明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即受處分人(下稱受處分人)甲○○所有輕機車EZY-060因購車人惡意拒不過戶,並且失聯已久,受處分人已於民國90年11月8日辦理拒不過戶註銷車牌車籍,該車之違規實非受處分人所為,為此聲明異議等語。
二、經查: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固規定「本條例之處罰,受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之受處罰人,認為受舉發之違規行為應歸責他人者,應於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相關證據及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處罰機關應即另行通知應歸責人到案依法處理。逾期未依規定辦理者,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惟依上開條文文義觀之,受處分人「逾期未依規定辦理」之效果,係處罰機關「仍依本條例各該違反條款規定處罰」,此與一般受罰者依所違反條款之規定處罰尚無不同,尚難逕解為受處分人已生實體法上失權之效果。何況,交通違規態樣、原因繁多,「應歸責他人」之情形容非少見,情節亦有殊異,如均使生「失權」效果,實不盡公平。參以交通部78年1月16日交路字第00527號函示「逾越應到案日期,汽車所有人始向處罰機關告知應歸責人者,為維護當事人之權益,於裁決機關為裁決前,裁決機關仍應受理當事人之舉證或陳述案件」一節,亦有該函文附卷可考,顯然未將該條解為係「失權效」之規定。則於聲明異議程序,法院自亦得因異議人所提事證,為實體上之調查,藉以判斷違規責任是否成立及其歸屬。職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規定應僅屬處罰機關得為實體上處罰之依據,並課予受處罰人適當舉證之義務,縱有違反,亦不生失權之效果。處罰機關於裁決前,乃至法院聲明異議程序中,仍應依違規事實是否存在、有無可歸責原因及責任條件等情,為實體上之判斷。
(二)次按汽車駕駛人在道路收費停車處所停車,未依規定繳費,主管機關應書面通知駕駛人於7日內補繳,並收取必要之工本費用,逾期再不繳納,處新臺幣300元罰鍰,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定有明文。前揭規定處罰之對象,係實際之汽車駕駛人,而非汽車名義上登記之所有人;又處罰對象之「汽車所有人」,亦應係違規時汽車之真正所有權人而言,而非汽車之登記名義人。蓋因車籍資料僅係監理機關對於車輛管理之行政登記事項,車籍資料上車主名稱登記,雖可據以作為該車所有人之判斷依據,然該車籍資料所登記之車主,並非當然即為民法上之真正所有權人。況車輛經牌照註銷後,其原有車籍資料即無從加以變動,原車輛所有人如欲將該註銷牌照車輛之所有權移轉他人,或因其他法律關係而喪失所有權時,亦無從藉由車籍資料之變更,而另為車輛新車主之登記,故車輛經完成牌照註銷登記後,其所有權之歸屬為何,已難僅藉由車籍資料加以確認,又民法上動產所有權之歸屬,除法律另有特別規定外(例如航空法之飛行器、船舶法之船舶或動產擔保交易法等),非以登記作為動產所有權移轉之成立或生效要件,尚不能單以登記內容作為認定實體所有權之依據。又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復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9條前段所明定。再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2項定有明文,則此項無罪推定之原則,於交通案件自應予以準用。
(三)原登記為受處分人所有之上開車輛,先後11次於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之違規行為,經逕行舉發後,原處分機關以受處分人未於通知單應到案日期前檢附應歸責人相關資料向原處分機關申辦歸責事宜,致無法逕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之規定轉歸責於行為人為由,將本件違規行為歸責於受處分人,而分別為附表所示之裁罰等情,為受處分人所不爭,且有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監理站98年10月20日中監中字第0980008327號函及附表所示之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臺中市○○○○○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決書11份附卷可稽,堪先認定屬實。然查,關於車輛買賣交易,一般民眾仍習慣採行收取車款後隨即交付車輛之交易模式,少有簽約行為,俟日後發現受讓人未依其約定辦妥過戶登記時,又因缺乏詳細之受讓人資料,致使該車衍生之牌照稅、燃料費及違章罰鍰等款項仍然歸責於舊車主,對於上述情形,公路監理機關長久以來大都以較簡便之登報催告或檢附存證信函等方式辦理拒不過戶註銷。又衡諸常情,車輛駕駛人為避免造成自己使用車輛之不便利,若果非該車輛確已處分而未能完成過戶行政手續,實不可能將自己使用中之車輛註銷,徒增使用之困擾。而本件受處分人因在90年間將車牌號碼000-000號輕機車售予AMY君,惟AMY君卻未完成過戶登記,受處分人遂於90年11月1日中華日報第16版刊登限一週內辦理過戶,逾期即辦註銷車籍,並已於同年月8日,持上開登報資料至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辦理不過戶註銷牌照手續等情,有系爭車輛之機車異動歷史查詢、汽(機)車各項異動作業登記單及所附受處分人登報資料在卷可證,足認受處分人所陳上開情事,尚非子虛。從而,受處分人對於該車已無管理支配能力,則原舉發單位自不得以原登記資料,逕予認定受處分人仍為該車輛之所有權人,並作為上開裁罰之對象。
(四)又者,原處分機關以受處分人未能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5條第1項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及處理細則第36條之規定提出本件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為由,依此歸責規定據以裁罰;然而,受處分人早於本件如附表所示之違規行為發生前即將上開輕機車出售並交付案外人AMY君,且因故而業經依法於90年間即向主管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辦理拒不過戶註銷牌照之登記等情,既如前述,則堪徵該自輕機車於違規時,其實際所有權人已非受處分人,而受處分人僅係該車之登記名義人,早無事實上之支配管領關係,且本件自小客車之上開違規行為,自屬無從歸責於受處分人,甚為明確。準此,原處分機關自不能僅因受處分人未提出本件應歸責人相關證明文件為據,而認受處分人有何可歸責之事由,是以,本件違規事件既無證據證明受處分人為車輛之所有權人及實際駕駛人,自不得以受處分人為應受歸責之裁罰對象。
三、綜上所述,受處分人既非前揭車輛所有人,亦非駕駛人,而非上開規定之裁罰主體,原處分機關未予詳查,即以受處分人有上述違規行為之歸責事由遽予裁罰,自均容有未洽,故而,應認本件受處分人之異議,均為有理由,而如附表所示之原處分均應予撤銷,並均為受處分人不罰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7條第2項,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
交通法庭法官楊文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靖騰中華民國98年10月30日附表:
┌─┬────┬────┬────┬──────┬───┬───┐│編│裁決書│舉發單│違規時間│違規事實│裁罰金│案號││號│編號│編號│││額(新││││├────┼────┼──────┤臺幣)│││││舉發機關│違規地點│違規法條│││├─┼────┼────┼────┼──────┼───┼───┤│1│裁監稽違│第│97年1月4│在道路收費停│300元│98年度│││字第裁│1AE15875│日10時55│車處經催繳不││交聲字│││61-1AE15│3號│分許。│依規定繳費││第3959│││8753號│││││號。│││├────┼────┼──────┤│││││臺北市○○○○街│道路交通管理││││││車管理處││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2│裁監稽違│第│96年12月│在道路收費停│300元│98年度│││字第裁│1AE14680│27日11時│車處經催繳不││交聲字│││61-1AE14│1號│19分許。│依規定繳費││第3960│││6801號│││││號。│││├────┼────┼──────┤│││││臺北市○○○○街│道路交通管理││││││車管理處││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3│裁監稽違│第│96年12月│在道路收費停│300元│98年度│││字第裁│1AE14482│26日10時│車處經催繳不││交聲字│││61-1AE14│1號│45分許。│依規定繳費││第3961│││4821號│││││號。│││├────┼────┼──────┤│││││臺北市○○○○街│道路交通管理││││││車管理處││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4│裁監稽違│第│96年12月│在道路收費停│300元│98年度│││字第裁│1AE12877│17日10時│車處經催繳不││交聲字│││61-1AE12│2號│29分許。│依規定繳費││第3962│││8772號│││││號。│││├────┼────┼──────┤│││││臺北市○○○○街│道路交通管理││││││車管理處││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5│裁監稽違│第│96年12月│在道路收費停│300元│98年度│││字第裁│1AE10715│4日10時│車處經催繳不││交聲字│││61-1AE10│8號│33分許│依規定繳費││第3963│││7158號││。│││號。│││├────┼────┼──────┤│││││臺北市○○○○街│道路交通管理││││││車管理處││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6│裁監稽違│第│96年12月│在道路收費停│300元│98年度│││字第裁│1AE10525│3日10時│車處經催繳不││交聲字│││61-1AE10│6號│41分許。│依規定繳費││第3964│││5256號│││││號。│││├────┼────┼──────┤│││││臺北市○○○○街│道路交通管理││││││車管理處││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7│裁監稽違│第│97年11月│在道路收費停│300元│98年度│││字第裁│1AE10125│30日10時│車處經催繳不││交聲字│││61-1AE10│8號│53分許│依規定繳費││第3965│││1258號││。│││號。│││├────┼────┼──────┤│││││臺北市○○○○街│道路交通管理││││││車管理處││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8│裁監稽違│第│96年11月│在道路收費停│300元│98年度│││字第裁│1AE09948│29日10時│車處經催繳不││交聲字│││61-1AE09│2號│53分許。│依規定繳費││第3966│││9482號│││││號。│││├────┼────┼──────┤│││││臺北市○○○○街│道路交通管理││││││車管理處││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9│裁監稽違│第│96年11月│在道路收費停│300元│98年度│││字第裁│1AE09754│28日11時│車處經催繳不││交聲字│││61-1AE09│7號│18分許。│依規定繳費││第3967│││7547號│││││號。│││├────┼────┼──────┤│││││臺北市○○○○街│道路交通管理││││││車管理處││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10│裁監稽違│第│96年11月│在道路收費停│300元│98年度│││字第裁│1AE09567│27日11時│車處經催繳不││交聲字│││61-1AE09│8號│許。│依規定繳費││第3968│││5678號│││││號。│││├────┼────┼──────┤│││││臺北市○○○○街│道路交通管理││││││車管理處││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11│裁監稽違│第│96年11月│在道路收費停│300元│98年度│││字第裁│1AE08357│19日11時│車處經催繳不││交聲字│││61-1AE08│9號│13分許。│依規定繳費││第3969│││3579號│││││號。│││├────┼────┼──────┤│││││臺北市○○○○街│道路交通管理││││││車管理處││處罰條例第56││││││││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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