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1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五五號
原告群益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田文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德群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佰伍拾玖萬壹仟壹佰玖拾伍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萬捌仟陸佰叁拾捌元,折合新台幣伍萬伍仟玖佰壹拾肆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萬伍仟捌佰陸拾玖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及被告最新之公司變更登記事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博文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書記官蘇彥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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