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3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三四七號
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趙元昊右列具保人因被告周銘松傷害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趙元昊繳納之保證金新台幣壹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周銘松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額新台幣壹拾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停止羈押。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九庭
法官黃雯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