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51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51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怡慧 相對人即債務人 吳孟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陸佰肆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伍仟陸佰伍拾叁元,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查聲請人於100年11月22日陳報狀陳明請求金額已包含結算至100年4月18日之利息,是聲請人請求自100年1月1日起至100年4月18日止之利息顯係重複請求,該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