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5號原告 辜清贊
辜木山 辜嘉榮 辜嘉福 被告 林國鼎
林海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75,565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20日
書記官許龍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