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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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6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659號上訴人怡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茂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法商法國巴黎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間因99年度重訴字第659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億壹仟肆佰陸拾陸萬捌仟壹佰柒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臺幣壹佰伍拾萬柒仟肆佰叁拾捌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張瑜鳳
法官陳靜茹法官林怡伸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書記官楊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