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0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07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湯美玉受刑人賈臨樸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竊盜案件(100年度執字第514號),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因受刑人賈臨樸犯竊盜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萬元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
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爰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應以被告在逃匿中為其要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被告雖曾逃匿,但既經緝獲歸案,即不可再謂其逃匿而裁定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最高法院93年度臺非字第50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被告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於民國100年4月26日發布通緝,然於100年7月15日緝獲到案,現於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執行中,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乙份在卷可按,被告既已到案執行而非逃匿中,揆諸前開說明,與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規定尚有未合,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0年7月2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梁哲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恩慧中華民國100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