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字第3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簿冊保管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字第392號聲請人 田中莊一 即近鐵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相對人近鐵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指定近鐵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保管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 林桂素 (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為近鐵通運股份有限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近鐵通運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10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近鐵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業經依法清算完結,並將監察人查核報告書、董事會議事錄、清算期間現金收支餘額表、清算期間損益表、清算前後資產負債表、清算分配報告表、清算後財產目錄、營利事業清算申報書等呈送清算完結在案,經徵得林桂素(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之同意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為此聲請指定林桂素為該公司之簿冊文件保存人,並提出前揭監察人查核報告書等文件為證。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0年度司司字第55號呈報清算人案卷查明屬實,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林春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書記官潘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