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侵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罪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00000000訴訟代理人 莊喬汝 律師被告 廖詩蓉
蔡橋凱 張偉傑 張相福 駱瑋婷 盧○琴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盧○○被告簡○玉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簡○○被告張○翔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張○○上列被告廖詩蓉、蔡橋凱、張偉傑、張相福、駱瑋婷因100年度侵訴字第1號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許泰誠
法官蕭涵勻法官林瑋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伊芸中華民國100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