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聲字第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8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七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拾月。
理由甲○○因公共危險等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蔡名曜法官王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
F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有││苗││台│││台│││已││公│期││栗│2│中│上2││中│上2││9易││共│徒│9│地│偵9│高│0│5│高│0│5│執4科││危│刑││檢│3│分│訴8││分│訴8││9罰││險│五││署│4│院│││院│││金│││月│││││││││││├──┼───┼────┼──┼─────┼─┼───┼────┼─┼───┼────┼───┤│違刀│有月台││苗││台││││││││反械│期,幣││栗│2│中│上9││最│台2││0││槍管│徒併十│9│地│偵9│高│更7│8│高│0││執5││砲制│刑科萬││檢│3│分│㈠2││法│上8││1││彈條│五罰元││署│4│院│││院│7││││藥例│年金│││││││││││││六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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