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重附民字第2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潛
原告南榮電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被告晨凱機電企業有限公司兼右法定代理人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八二八六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茆臺雲
法官李文福法官蔡長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培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