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7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九一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甲○○因偽造文書、違反懲治走私條例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林榮龍法官江錫麟
法官謝說容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珍華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
K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偽│有已││台││台│││台│││││造│期執││中│9│中│8││中│8││9││印│徒畢│2間│地│偵1│地│易4│4│地│易4│63│執6││文│刑││檢│8│院│7││院│7││9│││五││署││││││││4│││月│││││││││││├──┼──┼────┼──┼─────┼─┼───┼────┼─┼───┼────┼────┤││有六││台││台│8││台│8││││走│期月││中│少│中│上8││中│上8││7│││徒│24│地│連1│高│3│57│高│3│5│執3││私│刑││檢│偵3│分│訴││分│訴││9│││││署││院│2││院│2││7││││││││8│││8││││││││││3│││3│││└──┴──┴────┴──┴─────┴─┴───┴────┴─┴───┴────┴────┘
受刑人現傳喚中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