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聲字第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7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七七九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甲○○因恐嚇取財等罪,經本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蔡名曜法官王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妙瑋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七日
F受刑人甲○○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受刑人現於台中監獄執行中)┌──┬──┬────┬────────┬──────────┬──────────┬───┐││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備註│││││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有││台│8│││││││││恐│期││中│9│台│5││台│5││號│││徒││地│偵1│中│易0│1│中│易0│42│執9│││刑││檢│7│地│3││地│3││保6││嚇│五││署│1│院│4││院│4│││││月│││││││││││├──┼──┼────┼──┼─────┼─┼───┼────┼─┼───┼────┼───┤││有││台│4│台│││台│││號││恐│期││中│6│中│上6││中│上6││1││嚇│徒│31│地│偵5│高│7│4│高│7│4│執4││取│刑││檢│1│分│易4││分│易4││繩7││財│壹││署│1│院│││院│││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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