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度聲字第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1年聲字第8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聲字第八○○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竊盜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袁從楨
法官胡森田法官姚勳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如慧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六日
A~ivt32x8l16g2q2;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告├────┼─┬────┼─┬───┬────┼─┬───┬────┤備註│││刑│年月日│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名│││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竊│有八││苗││苗│││苗││││││期月│3│栗│偵5│栗│苗9│8│栗│苗9│8│執他7│││徒││地│7│地│簡3││地│簡3││9││盜│刑││檢│6│院│4││院│4││5│││││署│1│││││││1││││││││││││││├──┼──┼────┼─┼────┼─┼───┼────┼─┼───┼────┼────┤│毒條│有七│5│苗│偵3│臺│上0│6│臺│上0││執6││品│期月│││栗│8│中│易3││中│易3│6│7││危│徒│3│地│3│高│7││高│7││1││害│刑││檢│1│分│││分│││1││防│││署││院│││院│││││制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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