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89年聲重字第1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退休補償金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八十九年度聲重字第十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高雄縣警察局代表人 洪勝堃 相對人 銓敘部 代表人 吳容明 右當事人間因退休補償金事件,對於前行政法院(現最高行政法院)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三日八十九年度裁字第四九一號裁定,聲請重新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於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按重新審理之聲請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行政訴訟法第二百八十五條準用同法第二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規定準用之。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前行政法院(現最高行政法院)八十九年度裁字第四九一號裁定聲請重新審理,依上開規定,乃專屬最高行政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聲請,顯係違誤,自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移送於最高行政法院審理。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光秀
法官楊惠欽法官林石猛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一日
書記官洪美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