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232號聲請人 魏如川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應補正之事項:
㈠請代理人 魏陳照琴 儘速於聲請狀具狀人欄書寫聲請人之姓
名,並蓋代理人之印鑑章(需與印鑑證明之印鑑章相符),註明為聲請人之代理人。
㈡請提出代理人之印鑑證明。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17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元成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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