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減字第1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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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減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減字第1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凡原名林陳興).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凡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因於民國91年11月間某日起至同年12月7日零時30分止(檢察官聲請書所附即本件附表之犯罪日期欄誤載為至92年12月7日零時30分止,此部分應由本院敘明予以更正),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以附表所示之案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已於92年9月11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經本院判處罪刑確定,因合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規定之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本件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並依原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
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曾家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瓊中華民國101年3月5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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