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01年度旗小字第12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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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旗小字第127號
原 告 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憲宗
訴訟代理人 鄧日新
被 告 陳玫菁
被 告 賴麗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年10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零陸拾元,及民國一百年七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旗山簡易庭法官陳嘉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
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應
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書記官蕭主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