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聲字第242號
聲 請 人 許尹朧
相 對 人 東元車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貴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向本院聲請對聲請人財產聲請強制執
行,惟上開案件一旦執行,將恐有難以回復原狀之虞。為此
,請准裁定停止本院101年度司執字第82243號之強制執行
程序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為
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訴
,或對於許可強制執行之裁定提起抗告時,法院因必要情形
或依聲請定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強制執行法第18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並未具體說明其曾於何時、向何法院對相對人
提起強制執行法第18條所列之何種程序,又經本院依職權向
本院簡易庭及民事庭分案室查詢聲請人是否曾在本院向相對
人提起訴訟,均查無資料,有本院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在卷可稽。故聲請人之聲請,自難認為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溫宗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
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書記官邱志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