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1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1236號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宜學 、 陳淑華 、 吳清枝 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保証人陳淑華、吳清枝等二人間有無依民法第748條之規定,負連帶清償責任?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書記官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