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8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82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華榮朝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華榮朝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
理由受刑人華榮朝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至如附表編號
2所示併科罰金部分,因無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須定其應執行刑之情形,自仍依其原宣告之刑執行之,附此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童有德
法官陳祐治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立旻中華民國101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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