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29號聲請人 陳順旺 上列聲請人因與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聲明異議,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8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事聲字第31號裁定提起抗告,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假扣押、假處分、上訴及抗告,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是就本案訴訟准予訴訟救助,其效力自及於受訴法院依職權或依聲請確定本案訴訟費用額及其相關裁定之抗告程序。
二、聲請人就本件訴訟前已獲受訴法院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8年度救字第36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不服該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1606號依相對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裁定,而聲明異議,經原法院駁回後,復向本院提起抗告併聲請訴訟救助,依上說明,前准予訴訟救助之效力,自及於該抗告程序。聲請人再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即有未合,無由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吾
法官徐福晉法官詹文馨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書記官洪秋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