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11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12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1234號債權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花蓮分處法定代理人 陳水勝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 楊火炎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按月照欠額加計千分之五之逾期違約金及逾期違約金之計收最高以欠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如換算成百分比究為年息百分之幾?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日
書記官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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