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附民字第3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0年度附民字第324號原告A女真實姓名.被告 黃金財 上列被告因本院100年度侵上訴第305號妨害性自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溫耀源
法官張傳栗法官朱瑞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家慧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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