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字第10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二七號
上訴人即被上訴人鈞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鈞 被上訴人淯湶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淑禎 上訴人天幕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溢煉 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五月十五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正本中關於淯湶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淑楨 」之記載,應更正為「劉淑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阮富枝
法官王聖惠法官周美月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正。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三日
書記官陳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