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度簡字第118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1年簡字第118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簡字第一一八六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一二九三一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收受贓物,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理由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收受贓物,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罪。爰審酌被告收受贓物,助長車主追回失竊物之困難度,犯後否認犯行,態度難認良好及犯罪情節尚屬輕微,且收受贓車之次日即遭警查獲,所得不法利益不大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簡易庭
法官黃宗揚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掌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八日附錄本案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收受贓物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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