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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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2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228號原告 柯超元 訴訟代理人 徐朝琴 律師上原告與被告強固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3,62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張家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