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7年度鳳補字第133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鳳補字第133號
原   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因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
條之13所定費率,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
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台幣17,335元
),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鳳山簡易庭
            法 官 何悅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洪育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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