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補字第186號
原 告 陳瑞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孟頡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86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臺南簡易庭 法 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