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民事裁定 106年度湖聲再字第1號
聲 請 人 黃健治
上列聲請人因與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對本院106年度湖勞簡調字第5號裁定,聲請再審等,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就民國一百零六年二月七日以
電子傳送方式提出之「民事聲請更正裁定+停止訴訟程序+假扣
押+法官迴避+停止原裁定執行+抗告+異議+聲請再審」書狀
,補正聲請人黃健治之簽名或蓋章。
理由
一、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當事人得以電信
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將書狀傳送於法院,效力與提出書狀同
,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17條、116條
第3項固定有明文。惟傳送之文書未依民事訴訟書狀規則
記載,且未依其他方式補正者,不生文書提出之效力,則為
修正前民事訴訟文書傳真及電子傳送作業辦法第9條(現
行民事訴訟文書使用電信傳真或其他科技設備作業辦法第10
條第1項第1款)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06年2月7日收受聲請人以電子傳送方式
提出(記載傳送日期為同年月6日)「民事聲請更正裁定
+停止訴訟程序+假扣押+法官迴避+停止原裁定執行+抗
告+異議+聲請再審」書狀,未據聲請人簽名或蓋章,與上
揭規定不合,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規定,限聲請人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簽名或蓋章,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聲請。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施月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
書記官王玉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