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6年度南小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南小字第680號
上 訴 人 成功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鍾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櫻花電梯股份有限公司南區分公司間請求
給付保養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9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
52,500元,應繳納上訴費用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 謝怡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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