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六簡字第24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茂昌隆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鐘瑞茂
人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黃俊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
國102年12月3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費,經本院以裁定限令
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103
年1月23日送達該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書記官李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