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222號
原 告 廖靜枝
原 告 黃金註
上列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 律師
上列原告2人與被告 魏純敏 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2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1件供參(本院曾向地政機
關函調上開資料,經函覆稱因已逾保存年限而銷燬,致無從
提供)。
二、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陳報被告「
魏純敏」之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住所或居
所等年籍資料,以確定被告之身分,並提出被告魏純敏之最
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