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字第2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字第222號
原   告  廖靜枝
原   告  黃金註
上列2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邢建緯 律師
上列原告2人與被告 魏純敏 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其中第2項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系爭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1件供參(本院曾向地政機
  關函調上開資料,經函覆稱因已逾保存年限而銷燬,致無從
  提供)。
二、請依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陳報被告「
  魏純敏」之性別、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住所或居
  所等年籍資料,以確定被告之身分,並提出被告魏純敏之最
  新戶籍謄本1件(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金灶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11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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