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羅簡字第212號
原 告 林陳淑良
訴訟代理人 林大溢
被 告 郭秋玲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3月17日下午3時10分
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書記官陳靜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羅簡字第212號
原 告 林陳淑良
訴訟代理人 林大溢
被 告 郭秋玲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3月17日下午3時10分
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書記官陳靜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