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東簡易庭102年度羅簡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羅簡字第212號
原   告  林陳淑良
訴訟代理人  林大溢
被   告  郭秋玲
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3月17日下午3時10分
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
法官蘇錦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2月17日
書記官陳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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