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豐簡字第353號
上訴人即被告 蔡美珠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蔡美珠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
兵輔導委員會武陵農場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103年1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
上訴裁判費。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
1,760元,應徵上訴裁判費3,6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
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3,645元,並應提出上訴理由
書,載明應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理由,及關於廢棄或變更原判決
理由之事實及證據;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錦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