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41號
原告永虹先進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幸
上列原告與被告朋思富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840萬元,應徵第一審36萬8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日內補繳36萬792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唐敏寶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8日
書記官謝惠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