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32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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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3241號

原告永虹先進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家幸

上列原告與被告朋思富實業有限公司間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起訴僅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3840萬元,應徵第一審36萬84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日內補繳36萬7920元。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唐敏寶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8日

書記官謝惠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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