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36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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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3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稅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365號原告昌慶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宗賢 訴訟代理人 李桂香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幸藏 間請求給付稅款事件,原告未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4,67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扣除前所繳1,000元,應補繳4,9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無關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