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0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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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30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3015號原告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王富宜
洪佳妙 被告 陳正 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因部分事證未臻明確,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五年九月二十七日下午二時三十二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智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書記官羅敬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