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度監宣字第 3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105 年監宣字第 3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 105 年 08 月 30 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監宣字第375號聲 請 人 邱莉雅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邱議嫺同意由聲請人代為處分受監護宣告之人徐一生之不動產同意書。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尹遜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