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簡附民字第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侵占遺失物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簡附民字第40號原告 謝佩文 被告 王福來 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簡字第1561號侵占遺失物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羽玄
法官吳承學法官曾育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徐鶯尹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