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監宣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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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監宣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監宣字第391號聲請人 黃偉宏 上列聲請人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受監護人所有建物及土地之登記謄本。
二、請提出受監護人之生活及醫療費用等支出明細與相關證據資料。
三、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黃良寰 同意由聲請人代為處分受監護人不動產同意書。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怡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31日
書記官張妤瑄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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