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215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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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21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2152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徐幼驊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18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徐幼驊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為:受刑人徐幼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分別經法院判決有罪並定應執行刑,目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5年8月19日以法授矯字第1050174186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最後事實審法院為本院,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本件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移送執行後,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5年8月19日法授矯字第10501741860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珮芳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