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872號債權人 徐碧蓮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達亮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新台幣500元。
二、表明正確利息起算日(不得全部溯及自99年6月25日起算當時尚未發生給付義務之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