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8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847號債權人 楊卓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亞蓉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提示日及正確利息起算日(本票未載到期日者,應自提示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