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7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朝和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朝和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朝和因強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10月確定,於民國96年8月24日送監執行,現在臺灣臺北監獄執行中,嗣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28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張朝和前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6年度訴字第71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年10月,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322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於96年8月24日入監執行,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司以99年12月28日法矯司字第0990908125號函核准假釋,此有該函檢附之臺灣臺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是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劉淑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婉茹中華民國100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