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6年台聲字第13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再抗告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309號聲請人即再抗告人之訴訟代理人 許恒輔 律師(即 吳美池 之選任訴訟代理人)上列聲請人因再抗告人吳美池與相對人全球台北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聲明異議再抗告事件(本院105年度台抗字第685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壹萬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9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袁靜文法官彭昭芬法官滕允潔法官蘇芹英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6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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